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11年家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褔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上字第2號上訴人 吳維鐘 住○○市○○○路0段000巷0號2樓訴訟代理人 張銘珠 律師上訴人 吳維源
吳能羨 吳維土 吳素霞 吳維山 被上訴人 楊美治 訴訟代理人 李沃實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吳維源、吳維鐘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821元。
上訴人吳維鐘溢繳之第三審裁判費33,710元,應予發還。
理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發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再按請求遺產分割之訴,係以全部遺產為一體為分割,其訴訟標的價額,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應以原告因分割遺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定之,即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定之,原告或被告嗣後上訴,其上訴利益亦依此標準計算。
二、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原請求分配其與被繼承人 吳有福 間之夫妻剩餘財產,嗣於民國111年6月6日變更為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吳有福之遺產(原審卷一第107-419頁)。而被繼承人吳有福之遺產明細如附表所示,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其為訴之變更時為準,其中編號1-23之不動產、股票及動產部分,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記載之遺產價額核定之,合計19,805,305元(計算式:19,794,205元+11,100元),加計編號24-27之其他財產1,643,503元,共計21,448,808元。至本院113年6月1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認吳有福遺產其中編號1-23不動產之價額合計35,756,589元,係參酌宏大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該不動產於112年7月5日價額所為遺產現在價值之認定,與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應以起訴時之價額為準者不同。則依上開核定價額並按被上訴人之應繼分1/7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064,115元(計算式:21,448,808元×1/7=3,064,11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上訴人吳維源、吳維鐘不服原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7,089元,其自行繳納44,268元,應再補繳2,821元。吳維鐘不服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亦應繳第三審裁判費47,089元,其自行繳納80,799元,溢繳33,710元。爰各依法限期命吳維源、吳維鐘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及依職權發還吳維鐘溢繳之第三審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李文賢
法官許志龍法官陳瑞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書記官李麗鳳附表:被繼承人吳有福遺產明細㈠不動產部分:
編號土地地號/建物門牌號碼面積(㎡)權利範圍價額(新台幣/元)1金門縣○○鎮○○○段000地號640.461/2942,5002同上段967地號503.35全部1,459,7153同上段967-1地號129.82全部852,7874同上段968地號407.31全部1,181,1995同上段968-2地號106.75全部701,2406金門縣○○鎮○○段000地號315.00公同共有全部(應繼分1/5)126,0007同上段285地號131.00全部850,5838同上段360地號94.89全部559,8519同上段360-1地號110.87全部964,45810同上段399地號96.70全部570,53011同上段399-1地號86.52全部752,63712金門縣○○鎮○○○○段000地號599.99全部4,679,92213同上段989地號42.00全部218,40014金門縣○○鎮○○村○段00地號136.521/8167,23715同上段76地號185.371/8227,07816同上段94地號123.68全部1,212,06417同上段94-1地號34.14全部334,57218同上段95地號149.58全部1,465,88419同上段106地號953.241/42,379,04820金門縣○○鎮○○里○○0000號227.50全部148,500合計19,794,205㈡股票及動產部分:
編號財產種類數量價額(新台幣/元)21有限責任金門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聯合員工消費合作社(已更名為有限責任金門縣機關學校聯合員工消費合作社)社股股票4股60022普通重型機車000-0001輛10,00023普通重型機車000-0001輛500合計11,100㈢其他財產部分:
編號財產種類金額(新台幣)備註24金門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155,646元現帳戶餘額93元25台灣土地銀行金城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588元現帳戶餘額75元26台灣土地銀行金門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5,519元現帳戶餘額38元27吳有福對於楊美治之返還存款債權1,481,750元合計1,643,5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