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9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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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訴字第1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1903號上訴人即被告 柯奕瑋 選任辯護人 陳建勛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奕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石馨文法官葉明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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