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40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素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進財 等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27,9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費用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書記官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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