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1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1621號聲請人 黄詩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有關遺產清冊陳報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27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是法院於受理遺產清冊陳報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顧唐亞明 係於民國103年3月14日死亡,其繼承因死亡而開始,而繼承開始時之住所地為桃園縣中壢市○○路○○○○○號五樓,有聲請人所提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憑,是本件遺產清冊陳報事件尚非在本院轄區內,自應由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爰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梁雅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