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668號聲請人 吳明達
一、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 吳明龍 之父母之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
(五)聲請人知悉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之證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