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1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8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貳級毒品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政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壹│貳│├───────┼─────────────┼─────────────┤│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刑法第216條│││項││├───────┼─────────────┼─────────────┤│犯罪日期│95年5月31日│95年1月29日起至95年5月24││││日止│├───┬───┼─────────────┼─────────────┤│偵│機關│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5│95││案├───┼─────────────┼─────────────┤│年│字│毒偵│偵││號├───┼─────────────┼─────────────┤│度│號│1415│767│├───┼───┼─────────────┼─────────────┤││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年│96│95│││案├─┼─────────────┼─────────────┤│後││字│簡│簡上│││號├─┼─────────────┼─────────────┤│事││號│20│93││├─┼─┼─────────────┼─────────────┤│實│判│年│96│96│││決├─┼─────────────┼─────────────┤│審│日│月│4│4│││期├─┼─────────────┼─────────────┤│││日│17│30│├───┼─┴─┼─────────────┼─────────────┤││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年│96│95││確│案├─┼─────────────┼─────────────┤│││字│簡│簡上││定│號├─┼─────────────┼─────────────┤│││號│20│93││日├─┼─┼─────────────┼─────────────┤││確│年│96│96││期│定├─┼─────────────┼─────────────┤││日│月│5│4│││期├─┼─────────────┼─────────────┤│││日│10│30│├───┴─┴─┼─────────────┼─────────────┤│合於九十六年罪│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附註│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