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4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7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所犯附表編號三、四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拾伍日。又所犯附表編號五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附表編號六、七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罰金銀元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基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連續施用毒品│非法持有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第2項第5款│├───────┼─────────────┼─────────────┼─────────────┤│犯罪日期│86年9月14日前3日內某日│86年8月間起至86年9月13日│82年8月31日││││止││├───┬───┼─────────────┼─────────────┼─────────────┤│偵│機關│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86│86│82││案├───┼─────────────┼─────────────┼─────────────┤│年│字│偵│偵│偵││號├───┼─────────────┼─────────────┼─────────────┤│度│號│8958│8958│8155│├───┼───┼─────────────┼─────────────┼─────────────┤││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年│86│86│82│││案├─┼─────────────┼─────────────┼─────────────┤│後││字│訴│訴│易│││號├─┼─────────────┼─────────────┼─────────────┤│事││號│1092│1092│3474││├─┼─┼─────────────┼─────────────┼─────────────┤│實│判│年│86│86│82│││決├─┼─────────────┼─────────────┼─────────────┤│審│日│月│11│11│12│││期├─┼─────────────┼─────────────┼─────────────┤│││日│28│28│6│├───┼─┴─┼─────────────┼─────────────┼─────────────┤││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年│86│86│82││確│案├─┼─────────────┼─────────────┼─────────────┤│││字│訴│訴│易││定│號├─┼─────────────┼─────────────┼─────────────┤│││號│1092│1092│3474││日├─┼─┼─────────────┼─────────────┼─────────────┤││確│年│87│87│83││期│定├─┼─────────────┼─────────────┼─────────────┤││日│月│1│1│1│││期├─┼─────────────┼─────────────┼─────────────┤│││日│3│3│4│├───┴─┴─┼─────────────┼─────────────┼─────────────┤│合於九十六年罪│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1月15日│├───────┼─────────────┴─────────────┴─────────────┤│附註│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編號│四│五│六│七│├───────┼────────────┼──────────┼─────────┼─────────┤│罪名│施用毒品│詐欺│侵占│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6月│罰金3千元│罰金2千元│├───────┼────────────┼──────────┼─────────┼─────────┤│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7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82年8月28日起至82年8月│92年3月13日起至92│92年7月1日│92年6月4日│││31日止│年3月31日止│││├───┬───┼────────────┼──────────┼─────────┼─────────┤│偵│機關│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82│93│92│92││案├───┼────────────┼──────────┼─────────┼─────────┤│年│字│偵│偵│偵│偵││號├───┼────────────┼──────────┼─────────┼─────────┤│度│號│10125│370│4034│4644│├───┼───┼────────────┼──────────┼─────────┼─────────┤││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年│82│93│92│92│││案├─┼────────────┼──────────┼─────────┼─────────┤│後││字│訴│易│虎簡│彰簡│││號├─┼────────────┼──────────┼─────────┼─────────┤│事││號│2105│324│354│418││├─┼─┼────────────┼──────────┼─────────┼─────────┤│實│判│年│82│93│92│92│││決├─┼────────────┼──────────┼─────────┼─────────┤│審│日│月│12│6│10│8│││期├─┼────────────┼──────────┼─────────┼─────────┤│││日│28│21│27│8│├───┼─┴─┼────────────┼──────────┼─────────┼─────────┤││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年│82│93│92│92││確│案├─┼────────────┼──────────┼─────────┼─────────┤│││字│訴│易│虎簡│彰簡││定│號├─┼────────────┼──────────┼─────────┼─────────┤│││號│2105│324│354│418││日├─┼─┼────────────┼──────────┼─────────┼─────────┤││確│年│83│93│92│92││期│定├─┼────────────┼──────────┼─────────┼─────────┤││日│月│1│8│12│10│││期├─┼────────────┼──────────┼─────────┼─────────┤│││日│24│2│8│9│├───┴─┴─┼────────────┼──────────┼─────────┼─────────┤│合於九十六年罪│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3月│罰金1千5百元│罰金1千元│├───────┼────────────┴──────────┴─────────┴─────────┤│附註│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