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70號原告佰匯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聯義營造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繳納上揭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邱景芬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