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補字第230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清償現金卡信用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51304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7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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