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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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49號抗告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即聲請人受刑人甲○○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聲請減刑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6年7月27日96年度聲減字第2549號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如附件抗告書所載。
二、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按假釋中之人犯,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同條例第
2條第1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列案件,業經假釋而於96年7月23日出監並交付保護管束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資佐證。是抗告人即聲請人向本院提出減刑之聲請,於法不合。然本院裁定予以減刑,顯有未洽,故抗告人之抗告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逕將原裁定撤銷,且重為裁定,駁回檢察官之聲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0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