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56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添富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5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添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詹添富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妨害公務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附表:受刑人詹添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妨害公務│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11月21日│100年11月21日│101年3月23日│├────────┼────────┼────────┼────────┤│偵查機關│苗栗地檢100年度│苗栗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6436號│偵字第6436號│偵字第10883號│├───┬────┼────────┼────────┼────────┤││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交易字第│100年度交易字第│101年度交簡上字││││306號│306號│第158號││事實審├────┼────────┼────────┼────────┤││判決│101年6月21日│101年6月21日│101年10月24日│││日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交上易字│101年度交上易字│101年度交簡上字││││第959號│第959號│第158號││判決├────┼────────┼────────┼────────┤││判決│101年7月31日│101年7月31日│101年10月2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1年度│苗栗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461號(編│執字第2461號(編│執字第12649號(│││號1-2定應執行刑7│號1-2定應執行刑7│尚未執行)│││月,尚未執行)│月,尚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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