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2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解金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解金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受刑人解金平因犯竊盜等12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
144號參照)。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是本件即無庸另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齡方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解金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⒈│⒉│├────────┼───────────┼───────────┤│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年1月10日│100年8月27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速偵字第5號│101年度偵緝字第269號│├─┬──────┼───────────┼───────────┤│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31號│101年度中簡字第629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3月22日│101年4月5日│├─┼──────┼───────────┼───────────┤│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31號│101年度中簡字第62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年3月22日│101年5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之案件│││││││├────────┼───────────┼───────────┤│備註│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1680號│101年度執字第7058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助字第10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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