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五二號
原告甲○○
一、原告與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臺中行政執行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肆萬玖仟捌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貳佰柒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何世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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