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32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林麗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春慶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38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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