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補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317號
原   告  莊志強
被   告  黃小艷
訴訟代理人  呂世明
       呂建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
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又一訴主張數項標的
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將坐落
臺南市○區○○路○○○號2樓之1房屋損壞之漏水原因,進行
漏水修繕工程,並恢復原狀至不漏水狀態為止;訴之聲明第
二項則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可見二者訴訟
標的不同,依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之內容,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應合併計算。而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經本院函請原告於
函到翌日起5日內陳報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修繕漏水之費
用或預估費用為若干,該函文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送達原
告,原告於109年1月16日具狀提出估價單1紙,依估價單所
載之修繕漏水工程金額為10萬元,再加計原告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之訴訟標的金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應核定為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書記官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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