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二七號
上訴人寶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雯 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游婷麟~B法官白光華~B法官許月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日~B書記官吳柏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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