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8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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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1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898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美貞 原審選任辯護人 劉君豪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306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0年4月21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宋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