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5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3年度除字第1558號聲請人東紳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一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91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同年7月16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3年度催字第915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3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天民┌─────────────────────────────────────────────┐│附表:93年度除字第155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鈺德科技股份有│合作金庫│九十三年二月十五日│壹萬貳仟陸佰元│UM0二四七三四││││限公司 張昭焚 │迴龍分行│││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書記官蔡紫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