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5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3年度除字第1541號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1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張震武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法院書記官惠莊┌──────────────────────────────────────────────────────┐│支票附表:93年度除字第154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南│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肆萬貳仟柒佰壹拾│AA四0七九三一│││││崁分行││肆元│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