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5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5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3年度除字第153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9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3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張震武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法院書記官惠莊┌──────────────────────────────────────────────────────┐│支票附表:93年度除字第153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陳吉興龜山農會公西分行│九十三年六月十日│貳萬伍仟伍佰元│FA六0六七0五││││││││九││├─┼─────────┼─────────┼───────────┼────────┼────────┼──┤│2│陳吉興│龜山農會公西分行│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貳萬伍仟元│FA六0六九二0││││││││四││├─┼─────────┼─────────┼───────────┼────────┼────────┼──┤│3│陳吉興│龜山農會公西分行│九十三年五月十日│貳萬陸仟元│FA六0六七0五││││││││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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