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5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3年度除字第154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1月1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1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3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
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書記官卓清和附表:
┌──────────────────────────────────────────────────────┐│支票附表:93年度除字第154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寬正機電有限公司│台灣中小 企銀 楊梅分 │93年8月10日│38,000元│AS0000000││││ 林光榮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