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55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5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3年度除字第1553號聲請人甲00000000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64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64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3年9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潘進柳法官鍾淑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書記官蔡佳玲┌──────────────────────────────────────────────────────┐│支票附表:93年度除字第155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和巧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93年5月10日│26,460元│ARO154850│││1│ 何志鴻 │壢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