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抗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二五九號
抗告人 蘇秋銘 右抗告人因與 高德輝 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六年度聲字第二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債務人得陳明可供法院所定之擔保或將請求之標的物提存,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原法院以:抗告人即債權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高德輝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曾聲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以八十五年度裁全實字第三一五七號假扣押裁定,對於相對人之財產,在新台幣(下同)九十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在案。茲相對人已將抗告人之請求債權九十萬元提存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提存所,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已據提出提存書為證,其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依法自屬有據,因以裁定撤銷之,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違誤。抗告意旨,聲明廢棄原裁定,難認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賓
法官洪根樹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黃熙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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