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交附民上字第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交附民上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上字第8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志深
周玉雪 陳右育 陳又慈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 律師
李柏彬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迪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許建竣 上列被上訴人等因本院100年度交上訴字第153號過失致死案件,上訴人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被上訴人 許建峻 100年度交訴字第11號過失致死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並達成訴訟上和解後,聲請撤銷和解並繼續審判(100年度交附民續字第1號),經判決後,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貽男法官王梅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