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簡調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簡調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參與前置協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竹簡調字第185號聲請人 王玉音 相對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參與前置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權法院亦有適用。
二、查本件相對人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區○○○路○○○號1,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書記官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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