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0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巧宏文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巧宏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巧宏文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
100年度聲字第49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並已移付執行,現正在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07月06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2474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12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蘇紋泙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