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婚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家婚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婚聲字第1號聲請人 陳育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莉娜 間聲請履行同居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提出兩造結婚登記資料。(請逕向戶政事務所申請)
三、如聲請人有對相對人通報協尋,請提出該通報協尋資料。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瑞井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書記官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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