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更一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更一字第6號債權人 葉睿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宋彧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請求之金額為何?(台端聲明異議狀所載之細項加總與台端請求之總金額不一,並表列各項請求之金額)如:
┌─┬─────────┬─────────┐││項目│尚欠金額│├─┼─────────┼─────────┤│1│大眾銀行如意金│47,078元(6,266││││+40,812=47,078)│├─┼─────────┼─────────┤│2│手機│4,150元│├─┼─────────┼─────────┤│3│義大購物中心POLO杉│2,320元│├─┼─────────┼─────────┤│4│牛仔褲│2,243│├─┼─────────┼─────────┤││││├─┼─────────┼─────────┤││││├─┼─────────┼─────────┤││││├─┼─────────┼─────────┤││合計││└─┴─────────┴─────────┘
二、債務人宋彧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