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0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0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珈佑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瑞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伍拾捌萬伍仟捌佰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玖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其請求之事項為新臺幣3,585,800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惟未釋明前開附表,故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日通知債權人應於送達後5日內補列附表之利息起算日,前開通知已於同年月17日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債權人迄今未為補正,故其請求按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算之利息難認有理,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民事陳報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