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790號債權人高雄市杉林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永安 代理人 張厚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善義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違約金是否有誤?(依貴會提出之借據所載,逾期六個月以內,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固定加碼2%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又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12月1日農授金字第0955080428號函,逾期利息部分,係指前開逾期本金部份依約定計算標準計收之應付利息),並請分段載明請求違約金之利率及期間。
如:
┌─────────┬────┬─────────┬─────┐│請求利息期間│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年利率│├─────────┼────┼─────────┼─────┤│106年10月27日起至│2.944﹪│106年11月28日起至│左列利率之││107年4月26日止││107年4月26日止│2.944﹪│├─────────┼────┼─────────┼─────┤│107年4月27日起至│4.677﹪│107年4月27日起至│左列利率之││清償日止││107年5月27日止│2.944﹪│││├─────────┼─────┤│││107年5月28日起至│左列利率之││││清償日止│4.677﹪│└─────────┴────┴─────────┴─────┘
二、債務人陳善義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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