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6號原告 高紹鴻 訴訟代理人 梁寶端 被告 陳藍蘭 陳碧賢 .
陳昭榮 陳碧賢. 陳柏勳 陳碧賢. 陳明棕 陳碧賢.兼共同 高崇銘 訴訟代理人被告 高偉誠
高鳳蓮 上列三人共 鄭仁哲 律師同訴訟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2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