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32號原告 施怡婷 訴訟代理人 詹德柱 律師被告 盧宗宏 訴訟代理人 黃啟逢 律師複代理人 劉建汎 上列當事人間減少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答辯狀之理由。
理由
一、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100年11月28日命被告於10日內提出答辯狀,上開通知已於100年11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證。被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