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33號原告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清賢 間因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叁萬捌仟伍佰柒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叁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韻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