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0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原告 薛凱文
鄭博仁 被告 陳瑞金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上訴字第745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二人分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許必奇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章大富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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