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所載,與附表編號二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期間犯詐欺、妨害風化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二已宣告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魏輝碩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詐欺│妨害風化│├───────┼─────────────┼─────────────┤│宣告刑│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三月(已減刑)│├───────┼─────────────┼─────────────┤│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231條第1項│├───────┼─────────────┼─────────────┤│犯罪日期│93年12月間│95年4月1日至95年5月│├───┬───┼─────────────┼─────────────┤│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95年度偵字第3008號│95年度偵字第20206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實審├───┼─────────────┼─────────────┤││案號│95年度六簡字第390號│96年度上訴字第1820號││├───┼─────────────┼─────────────┤││日期│95年8月22日│96年9月12日│├───┼───┼─────────────┼─────────────┤│確定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期├───┼─────────────┼─────────────┤││案號│95年度六簡字第390號│96年度臺上字第7197號││├───┼─────────────┼─────────────┤││日期│95年10月18日│96年12月13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已減刑││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二月│已減刑││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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