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中郵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另案現於臺灣台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96年度易字第97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賴邦元法官林清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