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73號原告丙○○上列原告請求被告乙○○、甲○○○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玖拾肆萬叁仟玖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壹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書記官鄒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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