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訴字第1269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26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陳傳中 律師
複代理人   張人志 律師
       張信陽 律師
      丙○○
      甲○○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連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 律師
       邱瑞元 律師
       陳芬芬 律師
複代理人   吳彥鋒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五
十五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即反訴原告宜偕同出具
「扣款與品質說明」之證人到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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