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26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陳傳中 律師
複代理人 張人志 律師
張信陽 律師
丙○○
甲○○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連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 律師
邱瑞元 律師
陳芬芬 律師
複代理人 吳彥鋒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五
十五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即反訴原告宜偕同出具
「扣款與品質說明」之證人到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