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15號原告乙○○
甲○○
4樓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肆佰零肆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壹仟零玖拾伍元。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書記官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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