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2年度花補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補字第396號

原告 簡子萱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 律師

複代理人 劉佳盈 律師

被告 嚴之勤

邱琳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已繳調解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蔡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書記官周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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