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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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7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亮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陳志亮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嗣於108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8年1月19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為110年2月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10月3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佐,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