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7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TRANTHIHONG(越南籍)上聲請人因受刑人TRANTHIHONG前犯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TRANTHIHONG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TRANTHIHONG前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2日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確定,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TRANTHIHONG業經法務部於108年1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801505190號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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