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4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7,3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6,38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書記官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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