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1號原告安特莉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9,408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書記官林文斌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1號原告安特莉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9,408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書記官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