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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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7號上訴人 白炳賢
白蒼梧 白宜芳 蔡白淑惠 白炳聰 白淑禎 白麗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守 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不服民國103年9月10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9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32,020元,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5,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鄭順福法官林奕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書記官林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