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7號上訴人 白蒼梧
白炳賢 白宜芳 蔡白淑惠 白炳聰 白淑禎 白麗紅 被上訴人 王守 特別代理人 王燕珠 被上訴人 王景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3年9月10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9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4日裁定,限上訴人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103年11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鄭順福法官林奕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書記官林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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