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388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 謝莉莉 (即 田健次 之遺產管理人)
巷22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田健次於民國92年1月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其與相對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之一切債務,存續期間自92年1月7日至122年1月6日止,利息、債務清償日期、遲延利息、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被繼承人田健次並於94年11月29日邀同相對人共同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並約定借款期間自92年1月14日至107年1月13日,利率按撥款當時聲請人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牌告浮動利率加碼計息,自實際借用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又遲延履行時,除按遲延時利率支付遲延期間之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另按遲延時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另按遲延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詎被繼承人田健次於95年8月7日死亡,自96年8月14日起相對人不再繳付本息,前經聲請人於96年10月3日以存證信通知相對人借款到期,另依放款契約第5條第4項約定,借款人死亡而繼承人拋棄繼承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繼承人田健次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嗣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97年3月13日,尚欠聲請人本金1,434,218元及利息、違約金。相對人謝莉莉業經本院97年財管字第11號裁定選任為遺產管理人,為此以謝莉莉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登記事項、房屋擔保放款合約、存證信函、被繼承人田健次除戶戶籍謄本、本院97年財管字第11號裁定(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電子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7年財管字第11號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查核無誤。本院復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暨債務人謝莉莉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7年10月17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其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書記官李慧娟┌─────────────────────────────────────────────────────────────┐│附表(土地):97年度拍字第38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鎮○○○段││1654│建│││3053.00│1220/200000││└─┴───┴────┴────┴────┴────────┴─┴──┴──┴───────┴───────┴───────┘┌───────────────────────────────────────────────────────────────┐│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38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五│││││││││││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1│2│新竹縣○○鎮○○○段│鋼筋混擬│7│││││││││││7│陽台│6│平│全部││││1│幸福路121巷│1654地號│土造13層│4│││││││││││4││.│方│││││1│22號5樓││樓房│.│││││││││││.││8│公│││││1││││1│││││││││││1││5│尺│││││││││4│││││││││││4││││││├─┴─┴──────┴────┴────┴─┴─┴─┴─┴─┴─┴─┴─┴─┴─┴─┴─┴────┴─┴─┴───┴─────┤│共用部分:東寧段2121建號,面積966.2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8/10000;東寧段2122建號,面積4980.9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