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68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月6日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本院以96年度東交簡字第94號(偵查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0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185條之3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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