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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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43號公訴人臺灣基隆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仁龍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陳伯厚法官楊皓清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書記官盧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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