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1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8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68年第6次刑事庭庭推總會決議、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參照)。準此,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2、
3、4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應分別更正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94號、97年
5月15日」,合先敘明。
二、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113號案號受理,並於97年8月21日判決,於97年9月15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2至4部分,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10款、第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書記官劉珍珍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6.07.23│97.01.07│97.01.14││││││├────────┼────────┼────────┼────────┤│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撤│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年度案號│緩毒偵字第15號│偵字第403、638號│偵字第403、638號││││(聲請書漏載基隆│(聲請書漏載基隆││││地檢97年度毒偵字│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638號)│第638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351│97年度訴字第594│97年度訴字第594││││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6.30│97.05.15│97.05.15│├───┼────┼────────┼────────┼────────┤││法院│基隆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97年度易字第351│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確定││號│3243號│3243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7.07.28│97.09.02│97.09.02│││年.月.日││││├───┴────┼────────┼────────┼────────┤│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2750號│字第2925號│字第2925號│└────────┴────────┴────────┴────────┘┌────────┬────────┬────────┬────────┐│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01.14│97.04.04│││││││├────────┼────────┼────────┼────────┤│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403、638號│偵字第1433號││││(聲請書漏載基隆│││││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638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594│97年度訴字第1113│││││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5.15│97.08.21││├───┼────┼────────┼────────┼────────┤││法院│臺灣高院│基隆地院│││├────┼────────┼────────┼────────┤││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1113│││確定││3243號│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7.07.31│97.09.15││││年.月.日││││├───┴────┼────────┼────────┼────────┤│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2925號│字第32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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